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該地位於「F HOTEL」旁之空地,現為停車場,其上有 停放數輛汽車。依卷內執行現場照片觀之,該地有以鐵柱及鐵鏈作為與道路之區隔。另依鑑 價報告記載,該地位於花蓮市國盛二街上,於中華國小北側約50公尺、F商旅花蓮館北側旁之 空地,供作停車場使用。上開土地何人占有作為停車場使用不明,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 之法律關係。惟依債權人具狀陳稱,該地為空地並非停車場,無收費,無租賃契約,亦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第一種商業 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7.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應買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 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