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房屋1樓後方有trial後方有增建,屋頂亦有增建。債 務人到場陳稱,前屋主將房地過戶給他,但他?有鑰匙,平時也未居住於此屋。經執行人員進入 屋內查看,屋內堆置許多雜物,並有電視、冰箱及冷氣等,似有人居住(有水、有電、電燈為開 啟狀態),債務人表示,不知居住者為何人。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函覆房屋現況調查結果 稱,房屋現為林先生居住使用,其係與前屋主訂定租賃契約,租期為5年,從民國113年10月至11 8年10月。另經本院電話詢問林先生稱,房屋現由其居住使用,約112年或113年向林良澤承租 的,租期5年,租金每月新台幣9,000元,租賃契約因搬家遺失了,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 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3043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 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4.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後續拍 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