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新城鄉北埔路40號房屋(1樓為252建號、2樓及3樓為252 之1建號)座落於嘉北段1151地號上,該屋1樓後方廚房及雨遮,2樓後方房間及陽台,3樓後方鐵 皮雨遮,均為增建。債務人之母親在場陳稱,房屋平時為其一人居住使用,會漏水,3樓天花板 確有漏水之痕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5.
1957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 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 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6.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後續拍 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11.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