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trial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標的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係由其兒子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查封615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 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126.39平方 公尺,其中約2.9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東華段424地號),約11.1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東華段425-1 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5.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3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42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 為「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志學社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住宅區」,425-2地號土地使用分 區記載為「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志學社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道路用地」,後續拍賣程序 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 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6.
本件分6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10.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 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 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