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房屋有第三人居住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弟稱:該屋目前由其及父親母親居住使用。有無 漏水不知。 六、本件土地上另有暫編217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149.63平方公尺):第三人 即債務人妹夫主張為岳父母出資興建,且屋內電器為其所購買。本院據卷內證據資料,認該屋非 債務人所有,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上開使用本件土地五十甲段719地號上之房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 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中建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 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