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房屋及停車位皆出租第三人。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地政人員確認:無內無增建。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在現場,其稱:本件房屋已經出租給朋友胡0瑩,現由其及其父親居住使用,債務人有時會來住,屋內家具除花以 外,皆屬承租人所有。本件房屋停車位10號,已經出租給樓上之人(查封時,現場有 債務人停放其車輛於其上)。債務人115年7月21日陳報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承租人 胡0瑩,租期114年11月1日至116年10月31日止,租金每月15,000元,押金30,000 元」、「承租人黃0婷,租期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1,500元,押 金: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