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trial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大部分土地為道路(長安街46巷),少部分土地為福建街1號房屋之增建部分所占用,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 理。
4.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前案(112年司執字第10514號)花蓮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8.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