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地上有2棟建物,1棟為花蓮市中正路102號房屋,另1 棟未掛門牌,但應為花蓮市中正路100號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該等房屋並未一併查 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4.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前案(112年司執字第8914號)花蓮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9.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