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該地位於門牌花蓮市中原路350號房屋旁,其上有鐵皮雨遮占用,並有小水池、堆置廢棄物(木材、招牌及廢鐵等)、竹竿及雜草等,應買人 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市場用地」, 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8.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