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933地號上現為道路,934地號上部分土地有門牌號碼 吉安鄉中華路二段197巷7號房屋座落,部分土地為空地,該屋占有土地使用權源不明,買受 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另據933及93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其上有510建號之保存 登記建物(一層木造),惟現場該建物已滅失不存在,應買人亦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依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933地 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93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後拍賣程序 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聲請本院撤銷拍定。
8.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