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該地位於吉安鄉吉興路1段47號房屋與吉興路1段45號 房屋間之三角形空地,其上有堆置水桶等雜物,何人放置使用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 意。又依卷內空照圖觀之,該地並未直接面臨道路,應買人亦請查明注意。
4.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前案(111年司執字第4454號)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