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763地號上除有壽豐鄉牧場58之1號房屋(即查封36建 號)座落外,餘為空地、水溝及雜草地,並種植有景觀樹,上開房屋屋內牆壁有壁癌。另據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查訪結果,房屋現為土地共有人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查封36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5.
本件土地查封時,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座落:壽豐鄉豐南段1764地號」,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10.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優 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亦應一併買受,請拍定人、承受人及優先承 買權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