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土地及建物業經本院於115年4月15日辦竣查封登記。承租人如租期屆滿,不論有無續行租借,均應點交。故,本標拍定後點交之。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暫編259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嘉新段418地號上有暫編259號房屋(嘉新一街6巷13號)。之前颱風只有角落漏水。本件房屋目前由承租人宗雅芬及其家人居住。住宅租賃契約書「出租人潘美淑, 承租人宗雅芬,租期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7000元。本標 土地及建物業經本院於115年4月15日辦竣查封登記。雖承租人之租賃期限自114年1月 1日起至115年12月31止。屬「查封後,第三人之占有權源業已消滅(除有符合三七五 租約規定續租者外)。如租期屆滿,不論有無續行租借,均應點交(司法業務研究會 37期
11.
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 形。請聲請人及相對人特別注意。
13.
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14.
如拍定,先扣除執行費及執行必要費用、稅捐後,直接按執行名義所示之比例分配。 本院無需製作分配表。
15.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