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4聖35141

新竹縣五峰鄉花園段351-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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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26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7
保證金:
1.4
總坪數:
51.4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51.4 坪
總現值:
3.4 萬
拍後增值:
-3.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五峰鄉 花園段 351-4地號,面積 1,019 m2,持分 1/6,7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21)
2.
本件土地;
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所稱及鑑價報告之記載,土地位於五峰鄉天 湖部落,現況為有多間建物座落(門牌號碼為五峰花園村天湖230之
4.
5.
6.
7.
8.
之6等),另有部分為私人道路。
9.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10.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 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 限,非原住民不得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故投標人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 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 後補正。
13.
本件優先承買權部分:
14.
共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15.
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 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 判決為準。
16.
本件部分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 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20.
本件土地之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 丙種建築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 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 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 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 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2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22.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2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 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五峰鄉 花園段 351-4地號
1,019 m2 × (1/6) × 200 元 - 7 萬元
= -3.6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20
3拍 點交
732.1 坪 / 22.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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