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春58554

彰化縣鹿港鎮永安段196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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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25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90
保證金:
138
總坪數:
381.8
坪單價:
1.8萬/坪
持分地坪:
381.8 坪
總現值:
454.3 萬
拍後增值:
-235.7 萬
梁宗豪
梁宗豪
法拍專員
經紀業: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地 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184號12樓之7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鹿港鎮 永安段 1965地號,面積 2,524 m2,持分 1/2,690 萬
法院筆錄 (5)
2.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雜草叢 生,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 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6.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7.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有優先購買權(優買順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8.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 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鹿港鎮 永安段 1965地號
2,524 m2 × (1/2) × 3,600 元 - 690 萬元
= -235.7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20
2拍 不點交
32 坪 / 680 萬
2025/11/5
3拍 不點交
229.6 坪 / 5,63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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