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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011地號土地其上為 雜草、果樹數棵。1014地號土地其上為雜草、香蕉樹。債權人之代理人於民國1 14年8月27日具狀陳報稱標的物其上有幾株香蕉樹及不知名果樹,惟不知係屬何 人所有。另據民國114年8月28日之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物未臨路,需通行他人土 地進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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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 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 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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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標的物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判 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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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