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法院 114儉7244

苗栗縣卓蘭鎮食水坑段474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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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20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8
保證金:
21.6
總坪數:
156.7
坪單價:
0.7萬/坪
持分地坪:
156.7 坪
總現值:
29.5 萬
拍後增值:
-78.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苗栗縣 卓蘭鎮 食水坑段 474地號,面積 657.8 m2,持分 1/4,3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苗栗縣 卓蘭鎮 食水坑段 537地號,面積 1,414 m2,持分 1/4,7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8)
2.
本院於114年5月2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74地號現況為部分道 路、部分雜林;537地號上有建物佔用(門牌:食水坑51號)、部分道路、部分 空地、部分果樹、雜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9.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10.
優先承買權:
11.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2.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土地增值 (2)
1.
苗栗縣 卓蘭鎮 食水坑段 474地號
657.8 m2 × (1/4) × 570 元 - 36 萬元
= -26.6萬元
2.
苗栗縣 卓蘭鎮 食水坑段 537地號
1,414 m2 × (1/4) × 570 元 - 72 萬元
= -51.9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25
1拍 不點交
310.1 坪 / 130 萬
2025/12/4
1拍 點交
38.9 坪 / 10 萬
2025/11/20
1拍 點交
51.3 坪 / 21.6 萬
2025/11/6
1拍 部分點交
216.1 坪 / 1,040 萬
2025/11/4
1拍 不點交
171.4 坪 / 80 萬
2025/11/4
1拍 不點交
171.4 坪 / 8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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