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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於114年5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665地號現況為種植 短期作物,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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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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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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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有部分: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 
                                            
                                         
                                        
                                            
                                                10.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