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114年7月23日)稱,2272地號及2273地號土地臨路,現種植 水稻,有一水井坐落2272地號土地,兩筆土地混合使用。2379地號土地與鄰地 混合使用,現種植水稻。又土地上之水井依法為土地之一部分,亦在拍賣之範 圍(惟,水井之「抽水設備」非本件拍賣之範圍內)。再據在場之債務人親屬 及承租人稱:上開三筆土地均出租與承租人沈OO使用,租賃期間自112年1月1日 起至117年1月1日止,租金每期3,000元/分地,亦有債務人陳報及提出之租賃契 約書。依鑑價報告記載,
3.
2273地號土地北側臨道路、2379地號土地南側 臨道路。又假扣押查封時(110年11月24日),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5.
2273地號土地前方為水溝,無道路相通、237 9地號與鄰地2378地號混合使用。相關爭議,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權: 一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 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 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 先承買權。 二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 條之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 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三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11.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一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三本件依序開標,如第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 第二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 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