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7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2筆共 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拍賣之2筆土地相連,其中264地號土地現為雜草雜木林地,而272地號土地現部分面積為雜木林地, 部分面積為菜園與果樹,另有部分面積為共有人黃文杰搭建之輪胎行。 
                                            
                                         
                                        
                                            
                                                4.
                                            
                                            
                                                上開雜木林,菜園與果樹等作物,及共有人黃文杰搭建之輪胎行,均不在 本次拍賣範圍,請拍定人與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且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本 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
                                            
                                         
                                        
                                            
                                                11.
                                            
                                            
                                                符合耕地三七五減 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承租人;
                                            
                                         
                                        
                                            
                                                12.
                                            
                                            
                                                土地共有人。符合上開規定者,始有 優先購買權。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 人無優先購買權。如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承租人及他應 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 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本件符合耕地三七五減 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承租人及共有人若主張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 合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