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18地號土地查封時,地上有部分鐵架,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標943地號土地查封時,地上有一鐵皮建物,部分為水溝,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7.
                                            
                                            
                                                1490地號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 圖)指封,據地政人員稱為原始林,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本標942地號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員稱其上 種植檳榔,未一併估價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13.
                                            
                                            
                                                本標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標
                                            
                                         
                                        
                                            
                                                14.
                                            
                                            
                                                1490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 不得應買或承受。 
                                            
                                         
                                        
                                            
                                                1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 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