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不動產現況部分為雜林,部分為建物之一部分占用,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上揭所載均無誤,拍定後除未併予拍賣之建物、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得點交。
4.
另拍定後若查得有應不點交之事由,法院亦無法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5.
依雲林縣二崙鄉公所函,拍賣土地領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證明書,拍定後就土地之利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6.
投標人於拍定後就與地上建物、基地間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或推定租賃),應自理。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物)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