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
6.
22─6地號土地現為河床地,22─9地號土地其上有建物占用,餘為空地,22─13地號土地現為空地,
7.
26─4地號土地現為河床地,26─5地號土地現為路橋,
10.
34─1地號土地現為雜木林。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17.
26─4地號土地為河床,26─5地號土地為橋及河床,27地號土地為河床,27─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河床及道路,27─3地號土地為河床,
24.
債權人具狀陳報:22地號土地上有木材堆放,22─2地號土地上有雨遮建物,22─9地號土地含道路及兩側土地,上有無門牌之建物坐落,據鄰人稱建物應為土地共有人休假時居住使用。
25.
本件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6.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40.
27─3地號土地依土地謄本雖記載為河川區農牧用地,惟其他登記事項另記載:部分為山坡地保育區,故拍賣條件仍定有本項應買資格之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41.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45.
22─9地號土地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46.
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7.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不動產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48.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49.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
54.
34─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22─
55.
22─1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22─
58.
26─5地號土地為河川區丙種建築用地,26─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61.
26─5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62.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