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6─
                                            
                                         
                                        
                                        
                                            
                                                4.
                                            
                                            
                                                16─3地號土地現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17地號土地現為雜木林,18地號土地依空照圖所示,其上有雞舍占用,其餘面積為空地及雜木,因路很小條無法到達,
                                            
                                         
                                        
                                            
                                                5.
                                            
                                            
                                                20地號土地現為雜木林。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8.
                                            
                                            
                                                16─3地號土地無路可達,為雜木林,17地號土地須經鄰地出入,為雜木林及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18地號土地須經鄰地出入,為雜木林、空地及雞舍占用,
                                            
                                         
                                        
                                        
                                            
                                                10.
                                            
                                            
                                                債權人具狀陳報:17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18地號土地上有果園、雞舍,據在場第三人稱土地上之鐵皮屋、雞舍均由其管理使用,其係向風姓原住民承租,未約定租期租金。
                                            
                                         
                                        
                                            
                                                11.
                                            
                                            
                                                本件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12.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2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3.
                                            
                                            
                                                18地號土地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24.
                                            
                                            
                                                如18地號土地上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證明文件)。
                                            
                                         
                                        
                                            
                                                25.
                                            
                                            
                                                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26.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或耕地之承租人。2‧不動產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27.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六)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6─
                                            
                                         
                                        
                                        
                                        
                                            
                                                30.
                                            
                                            
                                                2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31.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