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1246地號土地大部分為巷道、小部分為雜草地架設看板,
                                            
                                         
                                        
                                        
                                            
                                                4.
                                            
                                            
                                                1262地號堆置修車器具或鐵架欄等物品,1264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或私設道路、部分有鐵皮廠房占用,1288地號部分有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為巷道或私設道路。惟拍賣土地之出入狀況等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0.
                                            
                                            
                                                126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其餘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11.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債務人前係應分割共有物判決取得拍賣土地,依該分割共有物判決所示,
                                            
                                         
                                        
                                            
                                                12.
                                            
                                            
                                                1264地號土地係分割作為道路使用,惟其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3.
                                            
                                            
                                                土地共有人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查1246地號土地經土地共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現繫屬本院審理中,如於核發權利轉證書前,該分割共有物訴訟事件已判決確定,本院將撤銷1246地號土地部分之拍定,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其整體出入及使用情形後決定是否投標,如有此部分撤銷土地拍定之情形,得標人、承受人或優先權人對其他(非撤銷)拍定部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