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55地號土地為雜林或果樹,1157地號土地部分有畜舍設備建物、天車鐵架、部分雜木、部分放置水泥製品等,1159地號土地有畜舍等建物,1169地號土地則為雜林。惟拍賣土地之出入狀況等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土地共有人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115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時,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本項優先權人優先承購時,得標人、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如對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