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82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379082電線桿東方60公尺及東南方之原始森林及北方道路;537地號位於上開電線桿西南方145公尺處之原始森林。
3.
569地號為寶斗厝坑47建物坐落之土地,上述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之列,請投標人注意。
4.
714地號為寶斗厝坑20號建物坐落之土地及東方竹林、716地號為上開建物及379099號電線桿坐落之土地,及其南方道路、竹林、梯田,上述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之列,請投標人注意。
5.
715地號為379099號電線桿東方20公尺處之道路用地;850地號為上開電線桿南方20公尺處之林地。
6.
853地號為379099號電線桿南方60公尺處之雜林地。六、
7.
658號土地為379099號電線桿190公尺、200公尺處之雜林地及部分道路用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4.
853地號土地上有三七五耕地租約,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後就其優先承買權是否存在或得行使之範圍有爭議者,應由拍定人就此提起實體訴訟以資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5.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劃(民國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1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7.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8.
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