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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標的146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石碇區磨石坑26號建物(下稱前揭建物)南方20公尺處,部分雜草林木叢生,部分為道路、菜園,且有一鐵皮棚架所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鐵皮棚架、農作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標的148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南方約40公尺處,148─3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方約30公尺處,151─1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北方約40公尺處,其上均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非都市計畫區土地。
                                            
                                         
                                        
                                        
                                        
                                            
                                                5.
                                            
                                            
                                                151─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再此限。」是以,未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不得承受該土地。另外國人拍賣取得拍賣標的需先循「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外國人申請標購資格標準作業程序」向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申請標購資格證明,經審核得移轉並發給資格證明者,該外國人始可參與拍賣,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114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其上鐵皮棚架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又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欲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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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3.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