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金拍 114北金職四106乙

新北市石碇區崩山段磨石坑小段146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5
  • 7 點閱
  • 0 列管
  • 2025/1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19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5
保證金:
5
總坪數:
89.1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89.1 坪
總現值:
25.6 萬
拍後增值:
0.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潔于
陳潔于
法拍專員
經紀業:鑫享居
地 址: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60巷16號13-6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新北市 石碇區 崩山段磨石坑小段 146地號,面積 5,126 m2,持分 5/216,8.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北市 石碇區 崩山段磨石坑小段 148地號,面積 1,067 m2,持分 5/216,7.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3.
新北市 石碇區 崩山段磨石坑小段 148-3地號,面積 3,734 m2,持分 1/36,6.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4.
新北市 石碇區 崩山段磨石坑小段 151-1地號,面積 1,714 m2,持分 1/36,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9)
2.
拍賣標的146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石碇區磨石坑26號建物(下稱前揭建物)南方20公尺處,部分雜草林木叢生,部分為道路、菜園,且有一鐵皮棚架所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鐵皮棚架、農作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標的148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南方約40公尺處,148─3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方約30公尺處,151─1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北方約40公尺處,其上均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非都市計畫區土地。
3.
拍賣標的
4.
148─
5.
151─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再此限。」是以,未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不得承受該土地。另外國人拍賣取得拍賣標的需先循「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外國人申請標購資格標準作業程序」向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申請標購資格證明,經審核得移轉並發給資格證明者,該外國人始可參與拍賣,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114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其上鐵皮棚架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又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欲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係拍賣
8.
148─
9.
151─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3.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
土地增值 (4)
1.
新北市 石碇區 崩山段磨石坑小段 146地號
5,126 m2 × (5/216) × 700 元 - 8.2 萬元
= 0.1萬元
2.
新北市 石碇區 崩山段磨石坑小段 148地號
1,067 m2 × (5/216) × 2,700 元 - 7.2 萬元
= -0.5萬元
3.
新北市 石碇區 崩山段磨石坑小段 148-3地號
3,734 m2 × (1/36) × 700 元 - 6.6 萬元
= 0.7萬元
4.
新北市 石碇區 崩山段磨石坑小段 151-1地號
1,714 m2 × (1/36) × 700 元 - 3 萬元
= 0.3萬元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新北市石碇區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