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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標的146─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石碇區磨石坑26號建物西南方約80公尺處,部分為道路,部分為未辦理保存登記、113年8月27日查封履勘時未見門牌號碼之建物全部占用,部分為林木及果樹等農作物占用。嗣經第三人即共有人黃○雄陳報該未保存登記建物之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碇區磨石坑24─1號,係其父親所建,由其繼承,目前納稅義務人為其母親;前開林木等作物係由其父親自50年代所種植,種植面積據其陳報稱達土地之全部範圍。惟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農作物之法律關係,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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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標的146─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因前開土地非位於新北市農地重劃區,故非屬農地重劃條例之耕地。惟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再此限。」是以,未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不得承受該土地。另外國人拍賣取得拍賣標的需先循「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外國人申請標購資格標準作業程序」向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申請標購資格證明,經審核得移轉並發給資格證明者,該外國人始可參與拍賣,請投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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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又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欲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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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