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 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皆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7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屋後為雜草空地及水池;745地號土 地上為174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74-1建號建物)及門牌號碼中正路254之13號 房屋。現場詢問債務人之妻稱房屋(即
6.
174-1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及家人居住,無出租,無 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又據債權人稱73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執行,174 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於測量後,查封、拍賣等語。本件除
7.
174-1建號建物於查封時由債務 人及家人居住,且無出租,拍定後點交外,其餘
9.
本件拍賣之7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等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六)本件拍賣之745地號土地上除
10.
174-1建號建物外,另有第三人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 第三人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11.
本件拍賣之745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依南投縣 草屯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1月6日草地一字第1140000010號函略稱:
12.
745地號為174建號農舍 之建築基地,174建號農舍需與
13.
745地號土地併同移轉等語。又本件係合併拍賣,優先承買 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就
16.
拍賣之174-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8.
746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
20.
745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 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