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5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歐榮宗及第三人歐劉0琴在場。門牌:吉民56之2號係二建號打通合一之二樓建物,右邊係債務人歐榮宗所有(現況為客廳、廚房及樓梯),左邊係歐劉O琴所有(現況為房間及廚房),僅能從右邊大門進入,左邊無大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2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吉民56號、56之1號部分建物、空地及道路。1124地號土地有門牌:56號之2之二樓建物、56之1號部分建物及57號建物。債務人歐榮宗稱門牌:吉民56之2號右邊之建物均為其所有及使用,其餘建物及物品非其所有。嗣於民國113年7月3日履勘時,除1124地號土地有門牌:56號之2之二樓建物、56之1號部分建物及57號建物、空地及工寮外,其餘土地現況及占有使用情形如上所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112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本件7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除50及79號建物外,其餘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