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3誠39065甲

新北市平溪區十分寮段番子坑小段23-17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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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2/3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98.5
保證金:
39.7
總坪數:
1,437.4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1,437.4 坪
總現值:
218.6 萬
拍後增值:
20.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林小陽
林小陽
法拍專員
經紀業:凌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番子坑小段 23-17地號,面積 6,426 m2,持分 1/24,11.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番子坑小段 157地號,面積 104,000 m2,持分 1/24,180.5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3.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番子坑小段 23-19地號,面積 3,618 m2,持分 1/24,6.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2)
1拍,2025/12/9,總底價 310萬,保證金 62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2拍,2026/1/6,總底價 248萬,保證金 49.6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2)
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2.
民國114年2月12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23之17地號土地係位 於平溪區大厝24號建物東方約400公尺處之土地,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4.
157地號土地係位於平溪區大厝24號建物東方約440公尺處之土地,現況為 雜木林,無路可達;
5.
23之19地號土地係位於平溪區大厝24號建物東方約30 0公尺處之土地,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 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 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7.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本件標的23之
10.
23之19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每 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得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11.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 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12.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trial人分別出價。
土地增值 (3)
1.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番子坑小段 23-17地號
6,426 m2 × (1/24) × 460 元 - 11.6 萬元
= 0.7萬元
2.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番子坑小段 157地號
104,000 m2 × (1/24) × 460 元 - 180.5 萬元
= 18.8萬元
3.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段番子坑小段 23-19地號
3,618 m2 × (1/24) × 460 元 - 6.4 萬元
= 0.5萬元
鄰近待拍
2026/2/25
1拍 不點交
65.4 坪 / 11.4 萬
2026/2/24
1拍 不點交
328.6 坪 / 62 萬
2026/2/4
3拍 不點交
210.8 坪 / 27.9 萬
2026/2/4
3拍 不點交
275.9 坪 / 36.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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