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513號執行事件拍賣公告所載拍賣土地未臨路。另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 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目視所及均為雜樹、雜竹林,惟其相 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 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 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 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 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 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 買人注意。
9.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 同承買。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