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
3.
575地號土地部分為茶園,部分坐落52建號建物(有增建),及一作為倉庫使用之鐵皮屋(前開增建及鐵皮屋,併經測量暫編定為52─1建號),又52建號建物為二連棟式,右側掛「2之6門牌」、左側掛「2之7門牌」,皆有獨立出入口,內部原則不相通,僅於1樓前方客廳及2樓前方神明廳處有開一小門相通。據債務人在場稱,鐵皮屋為其與他共有人共同建築,其居住於公崎巷2之7號,其餘為其家屬使用,茶園部分區域為其叔叔種植管理,部分區域已出租予第三人陳木山。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52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且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該條件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拍賣之52─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且為耕地,承租人陳木山及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而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優先承買權人應就本件拍賣之上土地及建物均一併承買,且優先承買權人須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六、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9.
52─1建號建物外,其餘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