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現由債務人出租於第三人久上通運有限公司占有使用中(租賃期 間:113年10月1日起至119年9月30日止,租金每月5萬元),其上暫編208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僅拍賣應有 部分,有無定有分管契約不明,請拍定人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六、本件拍賣土地雖出租於第三人久上通運有限公司,惟其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稅籍資料形式認定並非第 三人久上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不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關於租地建屋之優先承買規定,是第三 人久上通運有限公司對於本件拍賣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293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乃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 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 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208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 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本件拍賣208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共有人如能證明符合民法 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則對於本件拍賣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
6.
本標內暫編第208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 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