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中,無出租情事,門 牌由2棟建物共用且均有相通,後方一層房屋現作為廚房使用及旁有一間廁所與鐵皮停車之 建物皆為債務人自行興建。
8.
本件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所共有之 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本件拍賣條件 以就該標別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 權。
9.
建號115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增建部分,與主建物併同查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且如有占用鄰地之情事,拍定人、應買人、承受人均應自行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10.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應買時須檢具
11.
稅捐稽徵單位開 具投標人最近一年度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2.
投標人最近一年度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 單所載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3.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俾供決標時即刻審 查,違反者投標無效。
14.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 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又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記載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 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