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76地號土地為雜木;391地號土 地為道路;392地號土地為道路之尾端;395地號土地為雜草。債權人則陳報土 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等語。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3.
39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公園(特別管 制區);39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部分住宅區(特別管制區);39 5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特別管制區)。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之使用分區皆屬特別管制區內,為依變更草屯都市計畫 (車籠埔斷層經過地區專案檢討)所劃定,其土地使用之限制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 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