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75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有祖先宗祠在 土地上,未臨路;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上有墳墓坐落,地勢與路面有高 低落差。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 之土地持分執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 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土地登記謄本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記載:工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