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 指稱土地上有一間門牌號碼觀音區玉林路二段321巷62弄32號建物占用。本 件係應買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 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 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 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8,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3.
本件應買土地上有地上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 本件應買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 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 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4.
本件應買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 築用地」,惟本件應買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 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 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又本件應買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 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依鑑定報告所載土地尚有部分為空地,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 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以 及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開發等事宜,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6.
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得標;若同時 到達法院而無法分出先後,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