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後湖段261─
6.
263─13地號均為水田,其中後湖段261─10地號其上有雜樹;後湖段
7.
222地號其上有菜園及門牌為坡子頭128號之房屋占用;後湖段221─
9.
226─1地號其上有菜園,另226─1地號其上有無門牌之廢棄水泥造平房占用;後湖段226地號其上有水溝,部分為雜草地;後湖段226─11地號為巷道;後湖段261─
11.
263─11地號部分土丘;部分雜林;後湖段266地號其上有一土地公廟,鐵皮倉庫及門牌為坡子頭144號房屋占用,其餘為雜草空地;267地號其上有門牌坡子頭129號房屋占用,其餘為雜草空地;豐福段
13.
543地號上有鐵皮屋,因有圍籬管制,無法就近確認有無門牌等語。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18.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法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263─
23.
266地號土地謄本計載地籍圖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之字樣,是實際面積應以地政事務所核定更正之面積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注意查證並注意本土地之面積拍定後有變動之可能,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亦不得以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撤銷拍賣。
2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25.
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31.
543地號土地上之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則就承租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39.
263─12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之耕地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承買權。
40.
部分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