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118地號土地有果樹、鐵 皮工寮兩棟、墳墓、部分雜木;
3.
2201地號土地現為雜木林, 無路可達。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本件係拍賣不 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6.
拍賣之2118地號土地為森林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8.
2201地號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係非都市土地,除 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 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 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六、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 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 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