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6月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1-4地號上有兩棟建物(門牌:東湖12 -
4.
、其餘部分空地、部分道路、部分田、數個貨櫃佔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5.
債權人於114年9月5日具狀陳報:門牌東三湖12之1號建物由債務人蘇祐塏及其母親居住使 用、門牌12-2號為債務人蘇祐塏之伯父居住使用;農田為債務人之伯父所耕種;土地上之貨櫃 為債務人蘇祐塏所使用。以上之情係據債權人陳報,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若與實情不一致 而無法點交時,拍定人不得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上揭門牌門牌12-2號之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 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13.
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 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 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14.
優先承買權:81-4地號土地,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5.
本件暫編26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16.
本件拍賣之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及行政院農委會96.2.13 農水保字第0 961848111號函釋,其應買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2.上揭清單所示房屋之使用執照 影本、3.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並將之一併投入標匭,否則,其投標為無效,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