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8.29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上有竹北市成功七街278 號房屋占用,屋內在場人稱,該房屋由債務人之父母居住使用。上開房屋非屬 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 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且地上房屋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 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2.
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本件土地上有公園段3建號建物坐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