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17地號與117─4地號土地相連。11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三民路37號之三合院主堂之一部分,其餘為三合院前方空地。117─4地號上為前開三合院面向主堂之左側護龍及延伸之水泥建物,部分種植果樹。債權人之代理人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具狀陳報稱債務人無償供其親戚(37號住戶)於117─4地號土地堆放雜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117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他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