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屋內似已無人居住痕跡,一樓屋況有壁癌,經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查訪情況,鄰居表示債務人全家已搬走多年現址無人居住,由債務人家人占有使用。建物占用土地之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六、建物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出租人(租地建物)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速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
9.
建號294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