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3地號土地上為雜林,部分種植香蕉樹及菜園。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法院指定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9.
如本件地上作物所有權人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及第107條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事,承租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並應由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