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變更芬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95年5月29日)商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