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5月19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前案執行筆錄及地政人員指 界稱:
3.
22之4地號土地係位於七堵區大華三路100之1號建物東北方約80公 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
4.
22之5地號土地係位 於七堵區大華三路100之1號建物東北方約22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道 路,部分為雜木林;
5.
22之6地號土地係位於七堵區大華三路100之1號建物 西方約8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 關占用及界址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 登記謄本所示均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 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 交)。
6.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標的22之
10.
22之6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前段規 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得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11.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 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