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239地號: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大同街63之1號』房屋(以下簡 稱63之1號房屋)占用基地,部分面積為旁邊空地及通道。?25-
4.
32地號土地:分別位於63之1號房屋北北西方400公尺、北北西方450公尺、西北 方250公尺、西北方230公尺處,其上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5筆)應有部分,上開63之1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 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63之1號房屋及 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 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9月提出到院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均屬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勘估標的位於七堵區瑪陵坑之山區,未來發展潛力弱。僅239地號土 地臨路(路寬約6公尺)。學校及市場接近性差。大眾運輸條件差。」等語。 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