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850萬元(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00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 行)、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240萬元(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5年3月10日履勘時,債務人弟弟在場稱債務人並無住居於此,屋內無神 明廳,且附有車位。因本件非債務人占有,故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債務人弟弟稱均無上開情事。 另依鑑定報告略載:經查詢列管建築物、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並無海沙屋、輻射 屋記錄等語。且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標內暫編306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 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